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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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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时间:2018-08-31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犯罪检察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检察部

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

政治部

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司法警察、新闻宣传、检务督查、离退休人员和党群等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涉外事务联络、检察技术与信息、财物装备等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组 

负责监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个人在执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检察纪律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行为;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检纪处分的申诉;对本院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对本院干部任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