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之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