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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
【检察官以案释法】开车随意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时间:2023-07-26


马路不是发泄情绪的地方
危害公共安全害人害己


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在路边与摊位摊主发生争执后驾驶车辆多次随意撞击路边摊位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份,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途径临沧市临翔区某人员密集路段时与路边摊位发生碰擦,随即与摊主发生言语争执,后李某某驾驶车辆连续多次对摊位进行撞击,造成一人轻微伤、五人的摊位不同程度损毁、停放在路边载有乘客的大巴车车窗玻璃及车辆漆面损坏的严重后果。

近日,经审理,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

本案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在与摊位碰擦随即与摊主发生争执后驾驶车辆对路边摊位进行多次撞击,严重危及现场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且造成了人员受伤、财产损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某的行为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提醒

文明出行,自我克制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修养,凡是三思而后行,切莫因为小事而动怒。开车非小事,广大车辆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保持良好的开车习惯,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之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